上海天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

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

财政部税务总局


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

财税〔2018〕77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

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

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

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

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:

第一条

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

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

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

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

(含100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

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

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

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

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

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:

(一)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

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

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

(二)其他企业

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

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

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

第二条

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

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

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

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

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

具体计算公式如下:

季度平均值=(季初值+季末值)÷2全年季度平均值=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÷4

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

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

确定上述相关指标

第三条
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

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》

(财税〔2017〕43号)

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

第四条

各级财政、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

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

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

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2018年7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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